洛阳律师 | 出院四个月后死亡,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不赔?
2023-10-25 14: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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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8日早晨8时许,董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洛阳某县某道路行驶,在路口右转弯时与韦先生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董先生及电动三轮车乘客徐先生受伤,伤者被送往洛阳某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董先生伤情诊断为:多发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脑膜下积液等,2022年8月18日出院,2022年12月25日在家中死亡。
县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韦先生负次要责任,董先生负主要责任。
董先生的家人与韦先生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向光法洛阳所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
据调查了解,案涉货车登记挂靠在洛阳某公司名下,实际车主为韦先生。该车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货车司机韦先生认为交警队的事故责任划分明显有误,董先生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而直接撞上自己驾驶的货车,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董先生经治疗出院,四个月后在家中死亡,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不是致命伤及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侵权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若不能证明交通事故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无需对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点在于:董先生出院四个月后死亡是否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赔不赔?
办案律师信岩及团队整理了大量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时,向法院申请对董先生的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对董先生死亡的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内容如下:
董某出院后于2022年12月25日在家中死亡(出院后四个月左右)。审阅送检病历材料及结合出院情况分析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损伤不是致命伤及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但此次外伤后增加了各个脏器功能负担,加之长期卧床增加肺部感染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多器官功能衰竭,同时被鉴定人董某年龄较大(74岁),自身各脏器储备能力下降,并且自身患有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考虑此次交通事故外伤及自身疾病共同作用最终导致被鉴定人董某死亡......
鉴定意见:此次交通事故外伤加重了被鉴定人董某自身疾病的发生与发展,缩短了生命周期,其死亡与交通事故外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次交通事故外伤不是致命伤及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又因出院后四月余未有相关医疗就诊记录、死后未进行尸体解剖及死因鉴定,故外伤参与度无法明确。
根据鉴定意见,交通事故与董先生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参照各项证据及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死亡参与度为30%。
这里的参与度是指多个原因导致一个特定后果时,不同的原因在后果中的原因力(或作用力)大小。本案中人体因交通事故所受损伤引起原发损害,同时自身疾病存在损害致人体各器官功能障碍,两者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简言之,交通事故外伤导致董先生死亡的原因力(或作用力)为30%。
△信岩 律师
关于董先生因交通事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系因治疗必须产生的费用。不因受害人自身体质或原有疾病而自负责任,从而减轻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不考虑参与度问题。
丧葬费包含在交强险项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不考虑参与度的问题。
死亡赔偿金应考虑死亡参与度,按30%的比例赔偿。
因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一方韦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其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判决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先生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42122.36元。
董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四个月后死亡,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拒赔一案。在律师处理下,通过鉴定,董先生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侵权者一方按责任比例及死亡参与度比例赔偿。
遭遇交通事故,委托律师处理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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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