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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1、银保监会发布“代理退保”风险提示
2、“潼关肉夹馍”别人还能用吗?最高法回应
● 社会新闻:
1、男子入室强行拷走前女友,回老家途中被警方查车截获!法院宣判
2、作家陈应松称准备起诉中国知网
3、男子盗窃变压器零件触电身亡,家属状告供电公司索赔120余万,法院判决
4、男子趁前女友熟睡,翻开其眼皮刷脸转走15万余元
5、女子遭前男友起诉返还29万恋爱花销,法院判了
● 经典案例
61岁丈夫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 最新资讯
1、银保监会发布“代理退保”风险提示
《银保监会发布风险提示对“代理退保”“代理维权”要提高警惕(理财参谋)》:不法分子谎称可办理全额退保、修复征信等事宜,诱导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收取高额手续费后,用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恶意投诉保险公司,达到退保目的。提醒消费者严防代理退保“代理维权”等不法行为侵害。其中还提到,如果购买保险产品后确有维权需求,应直接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或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正规渠道提出合理诉求或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拒绝参与违背合同约定、提供虚假信息、编造事实的恶意投诉。(来源:人民日报)
2、“潼关肉夹馍”别人还能用吗?最高法回应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法民三庭负责人表示,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来源:人民日报)
● 社会新闻
1、男子入室强行拷走前女友,回老家途中被警方查车截获!法院宣判
据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13日消息,男子何某某分手后想挽回前女友,竟在凌晨携带手铐等工具前往前女友家中,将其强行带上车准备一起回老家“生活”。最终,两人在回老家途中被警察查车时发现,涉事女子获救。事后,上海青浦检方对何某某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携带手铐等工具强行将被害人从家中带走,其采用拘禁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澎湃新闻)
2、作家陈应松称准备起诉中国知网
近日,因100多篇文章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9岁退休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维权胜诉获赔偿,引发关注。中国作协全委会委员、一级作家陈应松得知后通过中国知网检索发现,自己也有300多篇文章被中国知网收录,且大部分都未经他同意,部分文章的下载次数已达上百次。对此,陈应松称已准备起诉中国知网。(来源:深圳商报)
3、男子盗窃变压器零件触电身亡,家属状告供电公司索赔120余万,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男子吴某和同伴小伟潜入江苏扬州广陵区一处工地,欲盗窃一台变压器零件。吴某爬上架子时不幸触电,经抢救无效去世。吴某家人认为,高压设备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设施,遂起诉供电公司索赔121.6万元。广陵法院审理认为供电公司对涉案变压器的设置与安装符合行业规定,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盗窃触电致死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荔枝网)
4、男子趁前女友熟睡,翻开其眼皮刷脸转走15万余元
近日,广西合浦黄某辉因赌博欠下债务,便产生了从前女友处弄钱的念头。其来到前女友董某家中,见董某生病,便“贴心”照顾。在董某昏睡期间,黄某辉翻开其眼皮,用人脸识别功能转走其15.41万元。近日,黄某辉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来源:观察者网)
5、女子遭前男友起诉返还29万恋爱花销,法院判了
2017年,莹莹和小张相恋。小张给莹莹开通了代付,莹莹也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小张用。2021年初两人分手,小张把恋爱期间花销转账整理出来,共计29万余元,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莹莹诉至杭州市西湖区法院。莹莹对此一一作出解释,但小张未能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张诉讼请求。(来源:钱江晚报)
● 经典案例
61岁丈夫交通事故死亡,妻子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丈夫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到莱阳市某处时,与于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李某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于某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关保险。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160386元。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属实,事故车辆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在事故发生时已达61周岁,超过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虽然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在扶养人已无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原告再要求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官查明事实如下:李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时虽已年满61周岁,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退休待遇,生前务工收入仍系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原告系李某之妻,常年患有较为严重的支气管炎、哮喘等肺病以及心脏病、胃病等多种疾病,基本失去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同时查明,原告与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其子尚在学校就读,并未成年;其女日常需照料其母亲即本案原告,目前无稳定工作。
再查明,于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又查明,原告刘某与其子女曾就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损失,曾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三原告310280.87元,三原告在获得理赔后向于某返还其垫付的丧葬费20000元。该案处理过程中,三原告明确表示没有主张刘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将另案主张权利。
法官经审理认为:
第一、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驾驶车辆与于某停放的车辆之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致李某受伤死亡,生命权受到侵害,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虽然李某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时已年满61周岁,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据此认为李某当然丧失劳动能力。同时,李某并未享受退休待遇,且从客观实际看,其妻子即本案原告常年体弱多病、其子为在校学生、其女成年不久未有稳定工作,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能推断出李某家庭主要由其支撑,其生前务工收入系其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第三、原告提交的多份住院病历、所在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等证据,可以相互佐证,能够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原告常年患有多种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家庭极其困难,需要他人扶养等事实,无必要再对原告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
第四、本案中,于某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于某负该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虽在他案中已赔偿310280.87元,但保险仍有余额,故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被扶养人生活费。
裁判结果:结合原告年龄、李某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原告扶养人有两人(李某及其女儿)等因素核算,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80193元(2019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731元×20年×30%/2人)。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原告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否赔偿其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其妻子的身体健康情况(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具体收入情况、丈夫生前的务工收入是否是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能仅根据丈夫死亡时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行判断。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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