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合同律师 | 未与公司签合同,供货后尚有30多万货款未结清怎么办?
2022-05-26 10: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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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5日,朱先生与吴先生签订《合同》,约定由朱先生向甲方洛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沙和石子料。
2021年5月至10月之间,朱先生直接将砂石料运输至某某公司,该公司出具采购单上填写的发货单位为吴先生。某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9日、10月16日、10月17日通过转账方式向朱先生多次付款。朱先生称该公司共计支付53万元,尚有32万余元货款未结清,一直拖欠至今。
洛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采购单真实性无异议,对供货总量无异议。

二、案件处理
律师团队接受朱先生的咨询和委托后,了解到朱先生和某某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朱先生直接向该公司供货,由该公司出具采购单,并多次通过对公账户及个人账户向其转账支付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朱先生保留有采购单、出货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据此可以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律师团队经研讨认为应主张由吴先生和某某公司承担责任,依据是采购单上的签名是吴先生,除此之外无其他书面证据证明朱先生与吴先生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吴先生作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朱先生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砂石材料送到了某某公司,且该公司向朱先生的账户转账,支付了部分货款。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洛阳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原告朱先生支付未结货款327215.6元。

三、律师提示
签订书面供货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下面为您简单列举:
1、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信用程度和实际履行能力;
2、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等参数;
3、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和异议期限;
4、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5、明确约定结算方式,选择转账等可靠的付款方式;
6、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7、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可以请律师审查合同,避免风险。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注意保存资料如送货单、对账单、验收单、发票、双方聊天记录、货品照片等。出现问题,可以咨询律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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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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