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
尽早撤销才能更好维护利益 !
2017年7月8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一份名为光伏发电系列产品销售合同书,实为代理销售合同的书面协议,约定刘某代理销售该公司自主生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列产品,且为该区域唯一供货商。协议签订前,甲公司负责人曾带领刘某至乙公司生产场地进行参观,并在合同中备注乙公司为其生产厂,在见识了乙公司的生产规模之后,刘某遂与甲公司签订了代理协议。然而在之后的供货过程中,刘某发现收到的产品均为乙公司生产的自主品牌产品,该公司并非甲公司的生产厂。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甲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刘某产生了重大误解,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并要求对方返还代理费。
我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己方可以提供的证据材料非常少,特别是委托人在接连收到三批乙公司产品过程中从未提出过异议,这些对于我方是极为不利的。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委托人利益,我所律师多次前往乙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向公司负责人说明情况,为我方当事人争取有利的证明材料;并且在庭审过程中抓住对方举证的漏洞,顺利赢下本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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