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欠条上是否应约定利息?附借条模板
2023-03-03 0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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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某日,乐先生因缺资金炒股,便陆陆续续向其好友梅女士借了20万元现金。2019年7月某日,乐先生偿还梅女士5万元。直至2021年乐先生炒股把钱全赔了,没有钱偿还梅女士,称老家房子要拆迁,拆迁款到账后再还钱。梅女士让乐先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乐某某,身份证号410...,经本人确认截至2021年8月19日尚欠梅某某人民币15万,欠款人承诺于11月底还清全部欠款,如未到期还清,支付违约金3000元,法律责任自负。”有乐先生的签名及指印。梅女士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结算借款利息截止2021年8月19日为74736元,免除其中部分,按5万元计算,由乐先生另外出具《欠条》,载明“欠款5万元”。
2022年年底,梅女士急需用钱,多番向乐先生讨要借款无果,向光法洛阳所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合同团队接受梅女士委托后,仔细查看了两张《欠条》,梅女士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乐先生与梅女士在电话沟通中不认可利息的约定,只说房屋拆迁后拿到拆迁款才能还钱。
主办律师韩俊秀一方面耐心为梅女士讲解了法条及代理过的相似案例。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直接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告知梅女士两张《欠条》均没有约定利息,第一张《欠条》只写明了如到期未还清,支付3000元违约金。本案在诉讼时可以要求乐先生支付利息,但是根据实践经验及相关规定来看,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第一张《欠条》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乐先生也否认双方口头约定过利息,只承认尚有15万未偿还,不认可第二张《欠条》需偿还5万元利息的约定,法院在审理时不会认可该主张,乐先生无需支付利息。讲明之后,梅女士也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了解。
另一方面韩律师与乐先生多次沟通进行调解,告知乐先生依法应当清偿所欠债务,需支付欠梅女士的15万元。第一张《欠条》中约定的违约金3000元,应由乐先生支付。韩律师确认了乐先生曾承诺梅女士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承担,在做了大量工作后,乐先生最终同意承担梅女士因本次诉讼产生的律师费。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乐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梅女士借款15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元;支付律师费6000元。案件诉讼费由乐先生承担。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借给他人款项时,应在欠条或借款合同上对利息作明确约定,本案因梅女士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利息,要求乐先生支付利息的主张没有被法院认可。还要注意利息约定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以2023年2月20日为例,2023年2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65%,四倍则是14.6%。高利放贷是违法行为,对于约定超过LPR4倍的部分,若双方自愿履行的,法院不干涉;若债权人单方面要求履行的,法院不予保护。
最后为您提供借条模板,供参考!
借 条
因 生产经营 (借款用途),现收到 李某某 身份证号:..... 以 现金 方式出借的 ¥90000.00元(人民币玖万元整) ,借期 陆 个月,月利率2%(百分之贰), 年 月 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承担出借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函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出借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立此为据。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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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