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_洛阳离婚诉讼律师_洛阳债务纠纷律师
  •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平台

洛阳律师事务所

  • 网站首页|
  • 律所概况|
    • 律所介绍
    • 律所优势
    • 荣誉资质
    • 文档下载
  • 新闻中心|
    • 律所动态
    • 法律法规
    • 行业资讯
    • 综合报道
    • 开庭公告
  • 专业领域|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 人身损害
    • 刑事辩护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知识产权
    • 企业法律顾问
  • 真实案例|
    • 经典案例
    • 民事案件
    • 刑事案件
    • 行政案件
  • 光法团队|
    • 交通律师
    • 婚姻律师
    • 债务律师
    • 刑事律师
    • 管理团队
  • 联系我们|
    • 联系方式
    • 加入我们
    • 律师答疑
    • 私密留言
首页 > 真实案例 > 经典案例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赔偿误工损失

2018-05-20 18:13:32

来源: 作者: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是否赔偿误工损失?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7日,在南苑路与南昌路交叉口处,郭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与行人窦某相撞,造成窦女士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出警后经现场勘查,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郭某为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内。前期郭某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当郭某带着窦女士前往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提出窦女士已经年满61周岁,远超过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55周岁,不能赔偿误工费。后窦女士强烈要求车主进行赔付,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无奈之下,窦女士来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求助。
 
 
【争议焦点】
 
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
能否主张误工费?
案件思路
刘冉冉律师
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第一时间就对材料进行了整理,并给予当事人回访,详细询问并分析本案情况,就本案涉及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以下案件处理思路:
第一,本案是有可能调解成功可以不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提升办案效率,帮助当事人尽快拿到赔偿款。
第二,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误工费,法律规定退休年龄不代表丧失劳动能力,窦女士退休后在幼儿园任教,依然具有劳动能力,在遭受交通事故后,无法从事正常工作产生误工损失。肇事者给窦女士造成的误工损失,这是一种具体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谈判调解】
 
刘冉冉律师给当事人出具意见,告知其如何准备误工材料,当事人非常配合,迅速将材料准备完善。
随后,刘冉冉律师联系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坚持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公民,不受劳动法保护,对于误工费请求,不能给予赔偿。刘冉冉律师将窦女士平时的讲课视频、工资表、劳动合同、签到表等等证据呈现给保险公司,并对法律条文进行了解读,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以上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应该赔偿误工费。保险公司在谈判的过程中认同了我方刘冉冉律师对误工费的意见并积极前往窦女士工作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属实,最后双方达成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赔付误工费。最终只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就为窦女士争取到了12万元的赔偿金。
 
 
【本案亮点】
 
第一,本案在当事人已经年满61周岁的情况下为其争取到误工费赔偿,证据材料准备充分,充分发挥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本案从律所签订案件代理协议到解决纠纷仅仅用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保证当事人满意的基础上大大加快了当事人拿到索赔款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关键词: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相关阅读

  • 洛阳律师 |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共同在购房合同上签字,分手后房屋归谁所有?

    2021-02-26
  •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被车撞伤没及时报警,律师处理获赔十几万

    2019-12-18
  • 民工劳动受工伤,光法律师助追偿

    2018-06-01
  • 洛阳律师|光法案例-盗抢车辆,肇事司机逃逸,交通事故受害者如何维护权益,追回赔偿?

    2018-08-23
  • 洛阳民事案件│据理力争扬正气,为民解忧好律师

    2018-07-03
经典案例
  • 洛阳律师 | 女子智力残疾无劳动能力,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如何保障?

  • 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民政局以男子有重婚记录为由拒办结婚登记

  • 洛阳律师 | 吊车作业时起重臂撞伤人,谁来赔偿?

  • 洛阳律师 | 已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已故父亲宅基地的拆迁补偿款?

  • 洛阳债权债务律师 | 结合实际案例讲一讲借条怎么写?利息如何约定?

  •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85岁老人过马路被车撞倒受伤,获赔11万余元

  • 洛阳婚姻家事律师 | 离婚后前夫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也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 已到退休年龄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误工费的赔偿?

网站地图 |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版权声明 © 2022   www.guangfa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15030516号-1 Tel:0379-63333878
洛阳律师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债权债务纠纷律师洛阳离婚律师|婚姻诉讼律师洛阳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