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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小霞与卢金香、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4-23 14:27:17

来源:编辑部 作者: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9001民初5745号
原告:霍小霞,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金香,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赵礼庄路口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
代表人:胡瑞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永升,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艳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霍小霞与被告卢金香、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小霞的委托代理人刘冉冉、被告卢金香、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艳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1272.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5日,其驾驶电动车沿济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愚公路与济源大道交叉口时与被告卢金香驾驶豫U×××××号牌出租车沿愚公路由北向西右转弯时发生相撞,造成其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济源黄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损伤,经过治疗,于2016年5月22日出院。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卢金香负事故次要责任。豫U×××××号牌出租车所有人为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有保险。
被告卢金香辩称,其车辆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投保属实,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2016年4月15日,霍小霞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济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愚公路与济源大道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与卢金香驾驶豫U×××××号牌出租车沿愚公路由北向西右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霍小霞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二大队处理,认定霍小霞负事故主要责任,卢金香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当事人均在该事故认定书中签字。原告霍小霞于当天入住济源黄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并于同年5月22日出院,住院37天,期间由其丈夫张化峰护理,支出医疗费6548.7元,出院医嘱:1、继续院外巩固治疗,建议继续休息三个月,禁止重体力劳动;2、定时复查,每月两次;3、不适随诊。因该事故发生时原告处于妊娠状态,出于为胎儿健康考虑,其于2016年6月27日和2016年8月3日到济源同青医院进行检查,支出检查费3444元。因车辆损坏,交警部门委托济源诚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5月17日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9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00元。
另查:1、事故车辆豫U×××××号牌出租车登记车主为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公司,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原告受伤前在济源沁园老王李想大虾店工作,受伤前三个月平均工资为73.38元/天。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牛艳红出具的误工证明系证人证言,该证人未出庭作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真实性和合理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涉及;2、原告支出的交通费未载明费用支出时间,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3、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和张化峰身份证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与张化峰系夫妻关系,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本次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事故车辆豫U×××××号牌出租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该保险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于本次事故发生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被告卢金香负事故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40%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9992.7元,有相关医疗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原告住院37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共计127天,按照其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为9319.26元;3、护理费。原告住院37天,期间陪护1人,其主张按照2015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收入30482元/年(每天83.51元)计算具备合理性,住院期间护理费为3089.8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出院后护理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出院后需要护理,本院不予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原告住院37天,分别按照每天30元和15元标准计算,共计1665元;5、车损及鉴定费390元,有鉴定结论书及鉴定费票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6、矫形器2800元,有相关票据为证,且有医嘱印证,本院予以认定;7、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时间、就医距离,本院酌定为400元。原告以上损失共计27656.83元,应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5999.13元(其中医疗费责任限额内为10000元,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为15609.13元,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为390元),超出部分为1657.7元,其中的40%为663.08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综上,被告太平洋财险济源支公司应赔偿原告26662.2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霍小霞26662.21元;
二、驳回原告霍小霞要求被告卢金香、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负担147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负担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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