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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彬与赵新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04-23 14:30:12

来源: 作者: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9001民初6408号
原告李海彬,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新民,男,199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彬、赵新民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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