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静与楚公行、许利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洛阳孟津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2民初185号
原告杨小静。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公行。
被告许利峰。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北、商务外环路西1号楼16层160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静诉被告楚公行、许利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小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小静负担。
审判员 李 惠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