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令杰与张跃武、河南八达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
洛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7民初179号
原告李令杰,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孙小玲,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跃武,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
被告河南八达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赵松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令杰诉被告张跃武、河南八达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令杰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令杰撤回对被告张跃武、河南八达平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令杰承担。
审 判 长 张海涛
代理审判员 冯亚格
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