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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8日,偃师市的王先生经同乡张先生介绍到某工厂进行退火炉维修工作,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9月11日王先生在工作时,从退火炉工作面上摔下致头部受伤,现场工作的工友联系了张先生,张先生赶到将王先生送往医院治疗。王先生前后住院两次,共计住院60多天,花费7万余元医疗费,期间张先生仅垫付800元费用,某工厂以王先生与其既不存在劳务关系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
原本是同乡介绍工作,结果出事故受了伤,王先生出院后仍需休息疗养,无法工作。面对医疗费的支出,王先生一家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多番向张先生和工厂负责人讨要赔偿无果,这重重困境像座大山,压得王先生举步维艰。王先生家人通过网络向光法洛阳所律师咨询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律师团队在梳理案件情况后,认为王先生在某工厂工作时发生生产事故,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伤害。该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应由张先生和某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经过律师团队研讨后制定了诉讼方案,工作人员按照流程有条不紊的进行处理。王先生只需通过电话或微信沟通即可实时了解案件处理进度,减少奔波劳累,在家安心养伤。本案的关键在于谁来承担责任,王先生本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王先生本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先生本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干活过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一定责任。
(△ 信岩 律师)
二、某工厂和张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工厂将其退火炉修理业务交给张先生完成,并约定支付3000元费用。该工厂已与张先生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其作为定作方,对有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做到提前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且与实际工作的工人对安全责任等方面也未作详细约定。某工厂虽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但与王先生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退火炉修理业务交由张先生完成,张先生根据情况具体分配给工人王先生进行维修。张先生作为雇主,对王先生因事故受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应赔偿王先生哪些合理损失?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先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身体和精神均受到严重损害。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信岩律师作为本案主办律师积极为王先生主张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合理损失。力求最大程度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让其拿到赔偿款。
●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王先生本人承担20%的责任;由张先生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9万余元;由某工厂承担20%的责任,赔偿王先生3万余元。
最后提醒大家,不论是受个人雇佣干活,还是受工厂或工地雇佣干活,一旦发生事故受伤,双方就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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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