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胜巧、孙林航等与张利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9-15 23:46:19
来源:洛阳民事案件案例 作者:洛阳市民事案件律师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29民初字第1711号
原告:周胜巧,女,1973年出生,汉族。
原告:孙林航,男,1994年出生,汉族。
原告:孙亚琳,女,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葛寨村三十一组,身份证号410329199602259607。
原告:孙某某。
法定代理人:周胜巧,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的母亲。
原告:孙麦保,男,194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品,女,194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冉冉、孙小玲,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格,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胜巧、孙林航、孙亚琳、孙某某、孙麦保、王品诉被告张利格生命权纠纷一案,六原告以已与被告张利格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利格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胜巧、孙林航、孙亚琳、孙某某、孙麦保、王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胜巧、孙林航、孙亚琳、孙某某、孙麦保、王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胜巧、孙林航、孙亚琳、孙某某、孙麦保、王品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改勤
洛阳市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