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民终2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燕,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业尧,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凤,女,汉族,1963年7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小辉,男,汉族,1983年1月15日出生。系赵小凤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银泉,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系赵小凤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银行,男,汉族,1993年9月19日出生。系赵小凤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苗苗,女,汉族,1995年9月1日出生。系赵小凤之女。
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剑飞,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
原审被告:许宗献,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
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陈京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燕与被上诉人赵小凤、游小辉、游银泉、游银行、游苗苗、梁剑飞,原审被告许宗献、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王燕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燕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9元,由上诉人王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郏文慧
审 判 员 邱平平
代理审判员 杨献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君
洛阳交通事故律师|洛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