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云与彭莹莹、周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9-15 23:54:14
来源: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作者:洛阳交通事故律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5民初2528号之一
原告王秋云,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莹莹,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周鹏飞,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肖香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校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云诉被告彭莹莹、周鹏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云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莹莹、周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云撤回对被告彭莹莹、周鹏飞的起诉。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5民初2528号之一
原告王秋云,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彭莹莹,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周鹏飞,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肖香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校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云诉被告彭莹莹、周鹏飞、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云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彭莹莹、周鹏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秋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秋云撤回对被告彭莹莹、周鹏飞的起诉。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丽艳
机动车交通事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