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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进京与刘安康、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9-26 09:51:25

来源:编辑部 作者:光法洛阳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24民初686号
原告:王进京,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晓静,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安康,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俊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斌,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进京诉被告刘安康、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进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王进京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勇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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