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爱珍与任中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5民初4774号
原告马爱珍,1968年5月19日出生,女,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任中玉,67岁,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珍诉被告任中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范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