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05-14 15:41:59
来源: 作者: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81民初144号
原告蔡某某,男,195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冉冉,女,系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某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负责人孔海军,男。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刘建军,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卢树远,男,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判员 :肖新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化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