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少平诉洛阳追风派鞋业有限公司、刘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洛阳民事案件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832号
原告易少平,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追风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红斌,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原告易少平诉洛阳追风派鞋业有限公司、刘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易少平委托代理人刘冉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追风派公司、被告刘红斌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鞋类供应商,原被告双方系合作关系。被告共从原告易少平处购买雪地靴、女棉鞋共计4080双,货款为20904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货款108417元,余额100623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还款,被告刘红斌于2015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但至今未付。追风派公司自2013年6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刘红斌,2015年4月16日变更为刘亚。该笔债务发生在刘红斌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刘红斌应对该笔债务承担相应责任。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及银行同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追风派公司、被告刘红斌未出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鞋类经营,2013年10月19日至29日期间,原告向被告追风派公司供应女棉鞋等共计4080双。货物发出后,被告陆续付款108417元,经双方对账仍欠100623元货款未付。2015年4月9日,被告追风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斌在双方对账单背面签字确认尚欠易少平货款100000元。另查明,2015年4月16日追风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红斌变更为刘亚。
本院认为,被告追风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斌已签字确认欠付原告货款的事实,追风派公司应履行支付义务,偿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原告在起诉中已认可刘红斌系职务行为,又要求其与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追风派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易少平货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驳回原告易少平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洛阳追风派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昊图
审判员 李 芳
陪审员 杨鹏举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