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27民初1878号 原告:刘某,男,200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江涛。 法定代理人:兰分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王银定,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洛阳龙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留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诉讼请求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05民初3105号 原告:杨永杰、。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丽春支行。 负责人:侯五爱,该行行长。 原告杨永杰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丽春支行(以下简称为工商银行洛阳丽春支行)为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杰的委托代理人刘冉冉、被告工商银行洛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05民初2305号 原告王雅杰。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21号。 委托代理人王秋霞,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单位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王雅杰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024民初686号 原告:王进京,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郭晓静,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安康,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俊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传林,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任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民终3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崇辉,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亚锋,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艳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崇辉因与被上诉人杨亚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以下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11民初1951号 原告:梁某某,女,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建功,男,汉族,1980年3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洛卫,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史盈男,特别授权。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文晓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永梅,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列原告梁某某诉被告杨建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民终2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何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德营,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毛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桃红。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孙小玲,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国良。 委托代理人:韩国卫,河南松盛永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留灿。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882民初1125号 原告徐平义,男,1955年7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赫健,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鹏宇,男,1991年12月13日生,汉族。 被告胡小五,男,1971年9月30日生,汉族。系胡鹏宇父亲。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徐平义与被告胡鹏宇、胡小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为机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民终2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孙留彬,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娄本尚,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喜,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冉冉,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辉,男,汉族,1987年3月1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3民终20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黑妞,女,194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范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超,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负责人:王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