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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

洛阳律师 | 个人做临时性工作受伤,雇主拒赔怎么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8 14:57:30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共1410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很多个人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为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个人作为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如修缮房屋、修理设备等,在工作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向委托或指派其工作的雇主、获益人索要相应的赔偿,而雇主、或受益人拒绝赔偿,由此产生的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很多时候,由于是临时性的工作,加上熟人托熟人介绍工作,工作者对雇主了解不多,仅仅知道对方的姓名、电话,对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结合我们处理的案例,为大家讲一讲此类纠纷如何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份,李某在某化工公司工作过程中被高处塌方的土块砸倒,造成自己受伤。一起工作的工友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将李某送至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椎爆裂性骨折并双下肢不全瘫痪等,花费了一大笔医疗费用。随后,李某向该化工公司主张赔偿遭拒,该公司负责人认为李某并非由其雇佣,不应当由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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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处理

       2020年11月某日,李某多次与化工厂沟通赔偿事宜无果,便委托我所代理其纠纷。律师团队分析具体案情并与当事人核实其掌握的证据后,发现案件的难点在于无法确定李某的雇主到底是谁,李某本人也无法提供雇主的信息,仅知道一个谐音姓名。经过案件研讨,我们确定先起诉该化工公司,让该公司向法院提供此工程究竟承包给了何人,逐一查明本案被告。经过前后四次开庭,法庭将本案存在的承包、分包、转包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查明,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最终依据本案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判决该化工公司与李某的实际雇主张某某(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  法律知识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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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个人在向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但并未签订劳务合同的,在维权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几个难点:第一,无法确定自己实际雇主,劳务关系无法证明;第二,案涉工程存在多次分包转包的情形,承担责任的主体难以确定;第三,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第四,难以确定责任的主体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第五,自身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上述几个难点都是提供劳务者最终获得赔偿金额的关键,必须慎重对待。建议发生受伤事故后,注意搜集证据来证明以下几点:1、事故的实际发生;2、受伤与提供劳务之间有因果关系;3、自己与雇主(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具体如报警记录、工作内容及确定薪资的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雇主对自己进行工作安排的记录、有无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证明等。

       最后建议大家,一定要有保留、搜集证据的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无法协商解决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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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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