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雷某系某村委员会村民,2007年入伍,2009年退伍,退伍后原告被安置在某村民委员会,2010年某村民委员会改制。改制时,但是发放村民补助时却以原告享受退伍安置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村民补助。
案件争议焦点:
1、村民自治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某村委会是否应当向雷某是否补发赔偿费?
接到雷某的委托后,我们联系雷某及其家人了解事情的详细经过,指导雷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由于案件时间较长,雷某家人已经多次信访多年,均不能解决,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策略。
立案时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我们据理力争,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取得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经审理后,认为村民自治事项并非完全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权管辖,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最终支持了原告要求补发补偿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大家:
本案属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当村民自治事项并非完全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权管辖,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因利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权益被侵犯后,要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