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女双方缔结婚约
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当解除婚约时
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会支持吗?
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起由我所律师代理的婚约财产案,一起来看看吧~当事人蔡女士和蔡某龙于2020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5月7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二人未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因感情不合分手,男方蔡某龙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蔡女士返还15万的彩礼。
蔡女士接到蔡某龙的起诉材料后十分的震惊和无奈,于是找到我所,想委托我们律师团队为其应诉。在接到蔡女士的委托后,我所指派王鑫律师、白梦华(实习)律师立即介入,准备为其出庭辩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蔡某龙主张的15万元彩礼是否已经超过了应返还的范畴?
2.蔡某龙在恋爱期间的转账款项是否系彩礼性质?
王鑫律师团队在接到这个案子后,立即与蔡女士进行了深入沟通,通过详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发现蔡某龙提供的转账记录大部分并非彩礼,而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和日常的生活开支。蔡女士实际收到的彩礼只有41000元,蔡某龙显然歪曲了事实,严重扩大了“彩礼”范畴,就连结婚期间购买的三金和女方的嫁妆等物品都是由蔡某龙保管。
在庭审期间,王鑫律师团队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对原告提出的请求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对于蔡某龙主张的恋爱期间款项,蔡女士在王鑫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也拿出了自己在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和购买物品的证据,蔡某龙不得不表示认可。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裁定蔡女士酌情返还彩礼3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这个案件的胜诉,既是对法律公平、公正的捍卫,也分体现了我所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整体水平。
在今后的工作中,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全体人员将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践行“以追求公平、匡扶正义为社会责任”的服务理念,真正把法律服务工作做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