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日,某公司(甲方)与简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期限为3年,试用期4个月,工作内容为乙方在本公司担任钣金工,甲方每月15日支付乙方工资。该合同书中有简某签字,加盖公司印章。
2021年5月7日,公司向简某出具退休通知书,内容为: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于2021年5月24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您的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5月24日,届时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将自动终止。请在2021年5月24日前与部门做好相关移交工作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离职退休手续。
争议焦点
1、公司与简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2、若解除,是否合法;
3、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办案过程及判决结果
接到简某的委托后,光法律师联系当事人简某调取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社保单、退休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简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开庭时,被告公司称原告简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身份,劳动合同无适格主体自然失效,因此于2021年5月7日向原告出具退休通知,并于2021年5月24日前做好交接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方认为,原告简某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然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被告不存在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仅以原告简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简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超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原告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被告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终判决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40117.24元。
风险提示
综合本案,律师给出以下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文件时,要注意审查文件内容,避免产生对其不利后果,增加后期维权难度。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航空城商务楼四层
法律咨询电话:0379-63333878
服务监督电话:15225518718
guangfal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