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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保单未生效,事故如何来赔偿

2019-01-21 09:14:32

来源: 作者: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交了相关费用,保险单还没有生效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往往以“合同尚未生效,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导致遭遇事故的当事人,泪眼相看保单,无语凝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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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空档期

“保险空档期”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成了法律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分担风险,缴费后不能即时生效的保险空档期,明显造成了保障的漏洞。根据合同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保费并且签署保单,即意味着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已成立,且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其内容是不变的。

保险合同签订时,对被保险人具有应当保障利益的责任。

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既没有向投保人进行解释“保险未生效的空档期”,也未提醒投保人应注意该条款。那么出于保护投保人、规范保险公司操作、提升社会对脱保现象防范等目的,司法机关一般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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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十三条;

 

《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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