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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2019-04-02 17:18:38

来源:编辑部 作者:洛阳律师

现在一谈及结婚,就有很多地方需要花钱,比如拍婚纱照、预定酒席、请婚礼策划、度蜜月等等,算一算每一项的支出都是不小的数目。很多家庭为孩子结婚买了房花光了积蓄,筹备婚礼时往往会跟亲朋借钱。那么,

 

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案情介绍

 


2015年8月,杨先生向女朋友徐女士求婚,徐女士提出若杨先生带其去欧洲度蜜月就答应结婚。杨先生虽囊中羞涩,但为了娶得娇妻还是答应了徐女士的要求。

 

2015年9月1日,杨先生向同事李先生借款10万,次日在旅游网站上购买了十一国庆期间欧洲十五日旅游项目。2015年9月9日,杨先生和徐女士两人登记结婚,后两人于2016年5月离婚。因杨先生一直未归还欠款,李先生将杨先生、徐女士两人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结果

 


杨先生向法院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及购物发票、旅游项目账单等,证据材料表明:其在2015年9月1日收到10万元后,次日便向旅游公司转账6万元用于参加欧洲旅行团的费用,其余费用均用于蜜月期间在欧洲拍摄婚纱照、购置首饰、名牌衣服、包包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杨先生向李先生借的10万元借款虽发生在婚前,但主要用于支付杨先生与徐女士婚后的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二人离婚后仍应由杨先生与徐女士共同归还。

 

 

 

 

判决要点

 

与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若债权人举证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将杨先生婚前个人名义的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因为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但我们应清楚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前一方个人负债,债权人主张按共同债务的,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律师提示

 

在现实情况中,若夫妻感情稳定,所借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权人(即出借钱款的一方)往往很难举证。基于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但若夫妻感情恶化,负债的一方为减轻责任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那么该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即是上述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种: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知情并认可的,无论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均属于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水电物业缴费、食品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这些是维持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

 

现在很多家庭生活质量有提升消费层次较高,比如会有家庭旅游、家庭聚会等娱乐项目。有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但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或夫妻共同用于生产经营,这种情况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更为复杂,指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虽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的情形,判断生产经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要根据经营获得的性质及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若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况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用品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等。

 

 
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现实情况各有不同,假如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家律师,一对一为您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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