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伤是否要赔偿?
非全日制员工的工伤是否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划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这一划定是劳动用工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的一个重大突破。
但随之而来的一个题目是: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题目如何解决呢?按照社会保险轨制,一个劳动者应建立一个社保账号,其具有独一性。
劳动者受雇于一个单位,该单位应为劳动者上保险。
现劳动合同法承认一个劳动者可以与几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可能发生一些需要解决的题目。
一,当劳动者同时与几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时,由何单位为劳动者上社保?假如由甲企业为劳动者上保险,那么在甲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劳动者可以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但假如在乙企业发生了工伤,而依据社保账号的独一性,工伤保险用度只能由企业交纳,而对一个账号,不能由两家或更多的企业为一人交纳。
如前所说,假如甲企业为劳动者交纳了工伤保险,而乙企业却没有办法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而对此时的工伤事故如何入行赔偿?显然,乙企业为劳动者申请工伤是不符合划定的,主体不合错误,作为工伤认定部分恐怕是不能认定其为工伤的。
二,对于劳动者发生的工伤事故怎么赔偿?假如走工伤程序无法达到目的,怎么办?对劳动者来说,他可以要求乙企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而乙企业抗辩说自己不是不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只是由于事实和法律不能,从而减轻了自己的赔偿责任。
这对劳动者和企业两方面来说都是分歧适的,还有劳动者从人身损害赔偿的角度来追究企业的责任,从举证责任上来说无形中就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要证实企业提供的劳动前提未达到安全保护程度。
由上可见,固然都为劳动合同,但在发生工伤时却可能存在其他的结果,对这样的结果,立法时是否有未绝完全的考虑?是否在保险轨制上还要入行相应的与劳动合同法相适应的调整。
即社保的计算基数以几家企业支付的工资总和计算,由各家企业在自己支付工资的基础上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无论在哪家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都可以从工伤的角度来解决,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资源的铺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