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共2690字,预计阅读时间14分钟
近日一则新闻“女子遭家暴起诉离婚被丈夫持斧砍杀”成了大众关注的话题,“家暴”、“离婚”、“杀人”等关键词,引起大家热议。我们看一看事件经过,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例为您讲一讲反家庭暴力法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问题。
事件经过
1月14日,在湖北黄石发生一起案件。女子小芳(化名)因长期被丈夫家暴,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21年1月8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随小芳到其家中查看房产离开后,她便遭丈夫毒手,全身多处被斧头砍伤,因伤势过重在医院死亡。家人在整理小芳遗物时,翻出她写于2020年5月22日的遗书。男子(小芳丈夫)涉嫌故意杀人已被警方刑拘。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新闻来源:澎湃新闻)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遭遇家暴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洛阳律师事务所。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一是看证据是否确凿,如报警记录、信访材料、病历材料等,能充分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立即裁定准许人身保护;二是通过听证或询问认定是否存在家暴行为,以便有针对性、快速地认定家暴,及时保护受家暴者及其亲属方。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受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 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分析
结合真实案例为大家分析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简介】申请人陈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晚,黄某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后经医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2016年3月28日,陈某某向东兴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请求禁止黄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陈某某在承办法官联系其了解受家暴情况时,表示只是想警告黄某,暂不希望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随即通知黄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黄某承认实施家庭暴力,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为预防黄某再次实施家暴,于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时向黄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
2016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一、禁止黄某殴打陈某某;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后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6年7月9日晚上20时许和次日早晨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周日)早上9时许电话控诉被家暴事实,法官即联系城东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拘留五日。
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利用联动保护机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将裁定抄送给被申请人所在辖区派出所、妇委会、社区等,并保持紧密互动,互相配合,对裁定人身保护后再次出现的家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联动机制对受家暴方的紧急求助起到了关键作用。
文末有几点想跟大家说。对于受害者而言,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遭遇家暴不能畏惧,应该早点通过法律途径的寻求帮助,如对方情绪不稳定,应及早报警,避免独处,可以结伴生活出行。
对于施暴者而言,当今法治社会下,施暴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施暴不能解决夫妻矛盾,如果双方真的过不下去,可以协商离婚。不要一时冲动犯错,使三个家庭陷入痛苦生活,家中老人、孩子仍需照料,生活仍要继续。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体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