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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 社会新闻:
1、武汉经开区一项目责任人未依法履行防控责任被拘留
2、夫妻闹矛盾,丈夫交岳母4万元“保证金”,离婚后索要,法院这样判
3、双腿残疾行乞男子猥亵12岁女孩,已被拘留
4、全国首例!一商场内设置吸烟室且多处与母婴室相邻,被起诉!法院判赔偿140万
5、被告人以“向河南捐赠物资”为由实施诈骗,法院判了
6、擅自接诊首例确诊发热病人,安徽六安两医生受审
● 经典案例解析: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 最新资讯
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包括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韦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辽宁省鞍山市赵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 社会新闻
1、武汉经开区一项目责任人未依法履行防控责任被拘留
近日,中建三局武汉沌口项目工地7名人员核酸检测阳性,武汉经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该工地工程分包商王某某未如实报告曾在工地工作的人员名单,致使部分施工人员未及时隔离并接受流行病学调查。7日,武汉经开区公安分局对王某某依法拘留。(来源:新华社)
2、夫妻闹矛盾,丈夫交岳母4万元“保证金”,离婚后索要,法院这样判
近日,广东梅州中院对一起离婚后讨要婚内保证金的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2020年1月,朱女士与刘先生闹矛盾,刘先生与岳母马某协商,转账4万元到马某账户内,标注“保证金”。同年7月朱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因马某不同意返还刘先生4万元的“保证金”,被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返还,马某不服提起上诉。梅州中院二审认为,刘先生支付“保证金”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依法认定无效。该款项是否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并不影响刘先生向马某主张权利,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来源:时间视频)
3、双腿残疾行乞男子猥亵12岁女孩,已被拘留
近日,“一名腿部残疾的男子坐在滑动的木板上,对一名电动车上的女孩进行猥亵”的视频在网络传播。7日,安徽无为警方通报案情,系当地一名12岁女孩陪奶奶到市场买菜,在等待过程中被42岁的行乞男子张某猥亵。目前,张某已被行政拘留。警方提醒: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个人隐私,请网友不要传播该案件的图片、视频等相关信息,避免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二次伤害。(来源:法制网)
4、全国首例!一商场内设置吸烟室且多处与母婴室相邻,被起诉!法院判赔偿140万
2018年年初开始,河北保定多位家长投诉,某商场内几十处母婴室等指示标识与吸烟室指示标识在一起,多处母婴室与吸烟室相邻。一社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室内公共场所控烟环境公益诉讼案。近日,保定市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吸烟室的设置违反法律法规,经营某商场的三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40万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及河北省省级媒体上向公众道歉。(来源:人民法院报)
5、被告人以“向河南捐赠物资”为由实施诈骗,法院判了
6日,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法院利用远程视频审判系统,公开审理一起假借防汛救灾名义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告人徐某假借向河南捐赠物资献爱心之名,在微信群里骗取他人捐款。最终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来源:河南新闻广播)
6、擅自接诊首例确诊发热病人,安徽六安两医生受审
今年5月13日,安徽六安张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普通型)。六安一名医生、一私人诊所从业者擅自接诊发热病人,延误新冠肺炎患者确诊,导致密接者扩散。8月6日,法院通过远程提讯系统开庭审理被告人周某、欧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犯罪案。2人当庭认罪认罚,此案将择期宣判。(来源:人民法院报)
● 经典案例解析
小区地面车位到底归谁所有?
近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区内的59个地面停车位使用权归其所有。
案件简介
原告房地产公司是该小区的建设单位。2014年10月,房地产公司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内容为建筑住宅楼4幢、地下一层地上七层。
原告房地产公司诉称,小区建成后,59个地上车位和植草砖车位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测绘中心等部门验收合格。原告认为这59个车位是通过竞标出让土地后开发建设,应归属于原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对建筑区划内车位问题作出约定,即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及地下车位使用权、车库使用权、车棚使用权属于出卖人。
被告小区业委会辩称,本案中的地面停车位仅是利用了小区公共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范畴,其权益应当属于全体小区业主,原告无权主张相应权利。另查明,涉案59个地上车位面积均未计入建筑面积,均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021年2月2日,新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7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知识
知识点一:关于小区规划内车位车库与非规划内车位权属区别。
车位、车库是小区业主共同生活的辅助设施,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的59个地面车位,虽在小区建造之初经过规划设计,但这是为了满足全体业主日常生活及公共使用需要而保障设置的规定数量或比例的停车设施,规划的初衷并非让开发商以出卖等方式获利。且这59个车位未计入建筑面积,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地上车位有别于地下车位,未形成新的使用空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无额外成本投入,实质上是占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应认定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处分。
知识点二: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没有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说明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四条关于地上车位的约定内容属于对买受方合理享受业主主要权利的排除,条款字体与其他条款并无区别,且房地产开发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条款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
知识点三:关于人防车位的权属和收益问题。
人防车位,是平时可以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由国家投资单独修建的地下防空建筑属于国家所有。由社会投资者投资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车位(即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当前,新建民用建筑时,开发商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建人防工程,这是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因此,结建人防车位的所有权仍应归属于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一般认为,此处的投资者应为投资建设该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即开发商。
据此,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建设单位,在平时对其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种权利属于用益物权范畴。人防车位使用权必须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即开发商应当在人防工程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等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若开发商与买受人签署《人防车位租赁协议》的,因开发商对人防车位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该协议性质上只是租赁合同性质,当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后,双方得续签。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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