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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八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
● 社会新闻:
1、女子结婚生子一年后,丈夫失踪,连婆婆也是假的,自己还可能背上百万元债务……律师支招!
2、男子偷走3台核酸检测录入电脑获刑
3、男子被绿化树砸伤致残获赔370万
4、男子凌晨攀爬窗户入室抢劫25岁独居女孩并将其杀害,已被抓获!
5、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致5死,肇事者被批捕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不当得利纠纷,原则上由被告证明取得诉争利益存在“法律根据”
● 最新资讯
八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提出医院保安员数量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照不低于在岗医务人员总数的3%或20张病床1名保安或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有条件的医院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保安员数量。
● 社会新闻
1、女子结婚生子一年后,丈夫失踪,连婆婆也是假的,自己还可能背上百万元债务…律师支招!
2019年11月,廖女士与同住一个小区的姜某相识相恋。廖女士怀孕后,2020年6月,两人领了证。今年8月,姜某不辞而别,留下8个月大的幼儿。廖女士随后了解到姜某涉教育培训骗局,以替24位家长子女办理入学事宜为由,收取149.6万元,多名家长已报警。廖女士愿意承担部分债务并签下保证书。而令廖女士意想不到是,这场婚姻也是骗局,以婆婆自居的人其实是“演员”,姜某还与同小区另一女子恋爱生子。对此,有律师表示,如果事实如廖女士所说,其是否需要承担这笔债务有待商榷。建议尽快提起诉讼,撤销保证书。(来源:环球网)
2、男子偷走3台核酸检测录入电脑获刑
4日,厦门市同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盗防疫设备案。9月18日,被告人毛某孙在同安区新民镇西塘社区(当时为高风险地区)一核酸检测点,盗走用于核酸检测信息录入的3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728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孙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窃取防疫设备,应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来源:中国新闻网)
3、男子被绿化树砸伤致残获赔370万
2020年3月18日,河北廊坊的杨先生在十级暴风天骑车出行,被路旁一棵突然倒下的绿化树砸中,后被送医抢救,经鉴定为一级残疾。杨先生遂起诉当地绿化事务服务中心,索要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43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路旁树木疏于管理造成原告受伤,判其赔偿370余万元。绿化事务中心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头条新闻)
4、男子凌晨攀爬窗户入室抢劫25岁独居女孩并将其杀害,已被抓获!
2021年10月1日22时许,厦门市警方接报集美某小区出租房内发生一起命案。经查,死者为外地来厦人员(女,25岁),今年8月通过厦门怡某佳房产中介公司租房搬至该小区居住。经全力攻坚,2日10时许,专案组在泉州市安溪县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王某锋(男,31岁,泉州安溪人,厦门某佑房产中介公司员工)。经审查,王某锋因欠债无力偿还,物色独自一人居住的被害人为作案目标,于1日晚攀爬窗户入室抢劫,因担心被害人报警遂将其杀害后潜逃。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锋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来源:微博 - 厦门警方在线)
5、北京通州电动自行车充电起火致5死,肇事者被批捕
9月20日凌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租户张某某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致楼上5人死亡。10月3日,通州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以涉嫌失火罪对张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来源:北京日报)
●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不当得利纠纷,原则上由被告证明取得诉争利益存在“法律根据”
问:甲向乙账户汇款后向法院起诉称汇错款,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乙辩称甲虽与其无法律关系,但甲的行为系偿还丙欠乙的货款,不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应当由谁就“没有法律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答:给付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有观点认为,该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理由在于被告举证“有法律根据”系证明积极事实,相对容易;而原告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证明消极事实,难度较大。反对者则认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无法律上的原因(给付目的之欠缺)。此虽具消极事实的性质,仍应由原告负举证证明责任。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资源的变动由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困难的危险,实属合理。”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另一个理由在于,“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因举证困难而随意倒置。
我们倾向于认为,原则上由被告承担“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证明责任更为妥当。
首先,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不是一般诉讼中特定的待证事实,而是一系列不特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乃至事件的集合。对于原告而言,让其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由甲证明汇款“没有法律根据”,则乙只需辩称甲不能举证证明,法院即可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其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此亦为“谁主张,谁举证”的例外情形。故被告如主张存在一定法律关系构成“法律根据”的,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具体而言,被告的举证证明过程应当分两步走。
第一步要证明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如在上例中,乙辩称甲代替丙还款,并提交乙与丙的借款合同及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乙对丙享有债权。
第二步则需要证明该相关事实构成“法律根据”,从而阻却不当得利的成立。乙在证明其对丙享有债权后,还应当按照《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的规定,证明甲确有代替丙还款的真实意思,以达到存在“法律根据”的证明标准。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分析的仅仅是一般的情况,在某些情形下,被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那么复杂。如上例乙若证明其对甲享有债权,甲汇款是清偿自己债务的行为,则其不但证明了存在“法律根据”的相关事实,同时还证明了该相关事实足以构成“法律根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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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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