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间法律资讯(3.29)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
2022-03-29 09: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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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资讯:
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
● 社会新闻:
1、男子花388元购买“鹦鹉盲盒”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2、3人伪造多地公职人员不雅照,企图勒索5000余万!法院判了
3、一男子为泄私愤破坏电梯被判刑
4、男子在贵州梵净山金顶刻4个字,法院判赔12万
5、女子盗窃老人救命钱后竟假装帮忙寻找,被判刑
● 经典案例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 最新资讯
公安部新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4月1日起实施
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部门规章对公安部近年来已推出的交管改革措施予以固化,推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并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再推出6项便民利企新措施。
4项便利驾考领证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是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对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二是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申请人可以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换证需求。
三是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者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四是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群众驾驶房车出游需求,促进房车旅游新业态发展。
2项减证便民服务新措施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推行申请资料和档案电子化。实行申请资料电子化采集、档案电子化管理,驾驶人考试信息网上转递,实现交管业务办理“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
推行部门信息联网共享核查。与医疗机构等部门信息联网,共享体检等信息,群众办理业务时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此次修订部门规章,坚持防风险保安全,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安全准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申请条件,将禁驾大中型客货车的情形由三种增加到七种,新增对有毒驾、再次酒驾、危险驾驶构成犯罪等人员,禁止申请增驾。严格满分学习,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记满12分的,严格满分学习和考试要求,增加学习时间,提高考试难度,加强重点管理。
● 社会新闻
1、男子花388元购买“鹦鹉盲盒”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日前,广东深圳龙岗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该案被告人胡某通过购买“宠物盲盒”获取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太阳鹦鹉。龙岗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来源:扬子晚报)
2、3人伪造多地公职人员不雅照,企图勒索5000余万!法院判了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法院披露一起敲诈勒索公职人员案件。邓某光等3人利用PS制作各地公务员和企业领导的不雅照片,投递280封敲诈勒索信,企图索要5000多万元。大量可疑信件被邮政工作人员截留并报警处理。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其中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另一名被告人另案处理。(来源:南方都市报)
3、一男子为泄私愤破坏电梯被判刑
广州男子李某因加装和使用电梯的问题与业委会发生矛盾,多次破坏电梯危害其他住户安全。事后,其主动投案,并赔偿21000元维修费,获得部分业主谅解。日前,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来源:羊城晚报)
4、男子在贵州梵净山金顶刻4个字,法院判赔12万
贵州省江口县法院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世界自然遗产地贵州梵净山“金顶刻字案”。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陈某某在排队游览期间,使用登山手杖在“梵净山金顶摩崖”石壁上刻画“丽水陈国”字样。该石壁不仅属于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人文景观,同时也是贵州省政府公布的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陈某某的刻画行为对石壁造成损害,同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法院判决陈某某支付各项修复及赔偿费用共计12万余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来源:中国新闻网)
5、女子盗窃老人救命钱后竟假装帮忙寻找,被判刑
2021年10月,女子朱某在医院盗窃一名老人1200元医药费。据悉,老人的老伴当时正在做手术,老人是去为老伴交费。朱某见老人着急,还假装帮其寻找丢失钱财。近日,上海嘉定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来源:封面新闻)
● 经典案例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如今很多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在岗位上发挥着余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行政法规规定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许多用人单位借此规定终止劳动关系,不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上述理解和实际操作正确吗?如何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耿某于2012年2月25日入职某餐饮公司,2012年5月公司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0月,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餐饮公司擅自于当月对耿某的社会保险进行了减员处理,耿某继续工作至2019年9月。2019年10月,因餐饮公司断缴其社会保险,耿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餐饮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后耿某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将餐饮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辩称,因耿某在2018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公司依照规定进行社保减员并自动转为劳务合同关系,故其不应向耿某支付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争议: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不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现实中存有一定争议。
综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可知,我国并未禁止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必然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的选择权。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有权利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或继续用工同时延续双方劳动关系和继续用工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建立其他用工法律关系几种选择。作为用人单位,无论作出上述哪种选择,都有义务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合理时间内,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劳动者对其后续养老保险的缴纳、转换、新的用工关系的建立等问题进行选择。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尚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告知其选择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劳动者也未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时,基于对处于弱势地位劳动者的保护,用人单位继续用工的,应当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延续。
裁判结果
餐饮公司为耿某缴纳社会保险的开始时间为2012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在此情况下,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耿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继续缴费至年满15年。因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双方后续用工及社会保险的转换问题进行过协商。故应当认定耿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
法院审理后认为:餐饮公司单方断缴耿某的社会保险,系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并判决支持了耿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亦可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知识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工问题的处理,既要保障此类劳动者合法的就业权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存在增加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可能性。但个案风险的存在,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要完全选择不再聘用此类劳动者。
如出现该结果,个案公平的实现反而影响了此类劳动者整体的就业环境,这不是立法和司法的本意。事实上,如上述案件分析,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制度性安排,已经对此类用工条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合理分配,能够达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平衡。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如果能够仔细地、正确地理解上述规定,合法行使其应有权利,履行其应负义务,此类用工风险自然也就不会发生。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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