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在景区游玩时受伤怎么办?
2018-10-09 19:2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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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小长假结束了,根据数据统计,2018年国庆假期,全国共接待国内游客7.26亿人次,同比增长9.43%。道路上的车堵成长龙,景区里的人堵成人山。假期游客过多,那么景区就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如果在景区受伤,景区需要对游客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例分析
1.游客在景区被小客车撞伤,景区未尽到安全管理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董某与焦作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客董某购票进入景区旅游,与该旅游公司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期间,旅游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董某在景区中服务区乘车点等候观光巴士时,被第三人驾车撞伤且伤情严重,给董某造成巨大损失,该旅游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没有在道路与停车场之间设置明显分界、隔离措施及警示标志,造成董某人身损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董某的损失进行赔偿。旅游公司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后向交通事故中应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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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游客在景区被落石砸伤,景区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游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与济源市某生态旅游开放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游客吴某在景区游玩时,被山上落石砸伤面部,造成多处受伤。该景区开发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吴某受伤,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景区开发公司辩称吴某系摔倒后致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吴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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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3.游客在景区游玩乘坐滑道车受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风景区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某诉栾川某风景区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李某在栾川景区游玩乘坐滑道车受伤。由于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法律保护,游客系消费娱乐项目时受伤,人身受到损害,该景区虽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李某本人也应对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该景区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对游客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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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一、旅游景区有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二、旅游景区在保障游客安全上应采取措施
景区应在保障游客安全上采取措施。
第一,应该尽到告知义务及警示义务。
建立安全防范措施,使用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及安全警示。
第二,应该尽到救助义务
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进行及时医治,将事故损害降低。
法律依据
一、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伤的游客可根据实际情况提起违约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景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游客伤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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