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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难料”天降大狗砸瘫女子,谁该担责?

2018-11-27 18:27:29

来源: 作者:

天降大狗,谁该担责?

11月23日上午,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争锋相对,在观点碰撞中,“谁该担责”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复杂性!文末可以参与投票哦!

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大致是这样:

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上挨着花卉和瓜果的护栏坠落,二楼有一个电子厂。这家电子厂出于隔热的考虑,在天台种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东没有反对。而天台是这栋厂房的公共空间,因消防的要求,天台必须直通楼下,因此厂房所有的大门和楼梯都可以直通天台。

时隔7个月,高空坠落的大狗依然没有找到主人。而张萍方面表示,他们在天台上曾经找到一个笼子,这起码可证明有人在楼顶饲养动物。但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没有养狗。而天台上,坠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护栏。当时到底如何?监控视频只拍摄到了狗落下的瞬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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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争锋相对,在观点碰撞中,“谁该担责“这一问题更加凸显出复杂性,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担责任吗?

2018年8月28日上午,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前,白云区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向群众征集事发经过和肇事狗主人的线索,但谁是狗主人依然成谜。

在狗主“缺位”的情况下,张萍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厂房的所有者和所有使用者告上法庭,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如此一来,站在被告席上的主体超过10个,但张萍也别无选择。

大狗是从一栋两层厂房的天台坠落的,而天台是这栋厂房的公共空间,据介绍,根据消防的要求,天台必须直通楼下,因此厂房所有的大门和楼梯都可以直通天台。


厂房二楼由一家电子厂承租,这家电子厂出于隔热的考虑,在天台种了一些花卉和瓜果,房东没有反对,大狗正是从挨着花卉和瓜果的护栏上坠落的。


张萍方面认为,房东也是天台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但是房东并不认同,并认为承租方才是物业的使用者。

电子厂不认同自己才是天台唯一的使用主体,他们并没有将天台封闭起来种植花卉和瓜果,也没有商业目的,并且这种种植行为与高空坠狗的事实没有关联。“如果在楼顶种植蔬菜就算天台的使用者,那么其他公司的员工可以上天台来看风景,甚至放一把扫帚在天台,他们算不算使用主体呢?”


其他承租方则表示,根据监控视频,坠狗事发地和己方所承租的位置相距甚远,而谁在使用事发的天台,是很明显的事情。他们认为,张萍追责的对象不应该扩大化。“你A座发生了坠物,难道要C座负责吗?”他们如此表示。

所有的被告均表示没有养狗,房东方面表示,按照常理,如果一只狗坠下来,应该受到了极大的惊吓,它应该继续回到熟悉的住所,但是监控显示,这只狗并非上楼又回到天台,而是朝着另一个方向走了,这证明了这只狗并不属于厂房。

是否有人恶意抛狗?

天台上,坠狗的方向有道一米高的护栏。张萍方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但是按照常理,一只狗是无法跨越这么高的护栏,不排除有人有抛狗行为,因为人的情绪有难以控制的一面。

房东方面认为,监控视频只是拍摄到狗落下的瞬间,但是狗有可能已经行走到栏杆边缘,也有可能跃上护栏,这具有多种可能性。“难道一只狗爬到树上,跌落下来砸伤人,难道这棵树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要承担责任吗?”

“狗”是否是侵权责任法规定之“物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狗是一只活物,是否属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物品”仍存争议。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律师小贴士:能证明自己无责的可不担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以前类似案件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判,全楼的人都承担责任,这样相对公平一点,后来《侵权责任法》专门增加了高空坠物的条款,这种案件可以直接援引这个法条。”

  根据过往案例来看,在被起诉的人中,除了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剩下的一般都要承担责任。”
  


那么你对“女子被大狗砸瘫却无人认责,把整栋楼告上法庭”这件事有什么看法?欢迎投票或者留言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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