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评“曾轶可机场事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019-06-20 18: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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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近日,内地女歌手曾轶可发布微博,怒称在北京首都机场遭到某边检人员刁难,指责其蛮不讲理私用职权,随后更是以九宫格图片的形式曝光该人员的照片,引发舆论关注。对此,北京市边检总站发布情况通报,还原事实经过,指出曾轶可不配合面相对比、对民警爆粗口等事实,并强调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随后,曾轶可发布微博道歉,称自己情绪失控,并向边检警察道歉。

△曾某某 微博内容

△北京边检 情况通报
人民日报对此事进行了点评:“公众人物能否有情绪?可以有,但'敢爱敢恨'也得先有是非观。自身有错却趾高气扬煽动网络暴力,是无知、无理且无法。更重要的是,过边检不是走红毯,法治面前没有明星通道。追星族再粉偶像也会懂:法律在前,旋律在后。

△人民日报点评
从情况通报中可以看出:北京边检对于曾某某在网上披露我单位民警个人信息及照片,对民警身心造成严重影响的侵权行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如一方对另一方存在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事件后续
6月19日下午,她在微博道歉了:难以相信自己当时竟是如此情绪化。
@人民日报 官方微博也在19日深夜对此事发表评论认为:“自身有错却趾高气扬煽动网络暴力,是无知、无理且无法。
曾某某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在广大网友看来,此行为确实不妥。共青团中央、央视新闻、法制日报等均评论:“让执法者腰杆更硬,让守法者心里更暖”“国门神圣,法律庄严”。
制定良好的法律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让人们知道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可做。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面前人人是公平的,法律容不得半点侵犯和侮辱。人人都应遵纪守法,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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