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个人超日常负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9-06-25 17: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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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于2019年6月25日上午提交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将吸收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增加规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结合真实案例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两点是:
第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真实案例
冯先生在与陈女士结婚后,向范先生借了244万元借款一直未还。范先生便将冯先生与陈女士一同告上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债务属冯先生单方所借,并无陈女士共同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借款金额达到244万元,显然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作为债权人的范先生并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陈女士和冯先生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而陈女士在庭审时,表示该借款为冯先生个人债务,自己并不知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本案涉及的244万元借款为冯先生个人债务,由冯先生承担偿还责任。
第二
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则该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真实案例
房先生与妻子在结婚后出资设立某公司,房先生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任该公司经理。房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洪先生借了500万元,将所借到的钱用于公司投资某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该借款一直未还,洪先生便将房先生夫妻二人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借款金额为500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用在房先生与其妻子共同经营公司的投资项目上,属于共同生产经营。最终法院判决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房先生及其妻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 孙小玲律师
为您分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款如何理解: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通常情况下指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支出,包括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支出等。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也产生了更多的消费需求,如买房、买车、家庭出游消费等都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数额巨大,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的需的视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上述案例中借贷金额分别为244万元及500万元,都被法院认定为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一般包含三个层次:
第一“共同”,不是只有夫妻双方均参与经营管理才算共同经营,有时候一方的经营行为是夫妻共同决定的。
第二“经营”,在实务中并非只有进行实体经营才算共同生产经营。只要是合法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营利性行为都可认定为生产经营,比如网络创业、自由职业等。
第三“用于”,以该借款的实际用途作为衡量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如果借款并非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对生产经营有关联的辅助事件或为生产经营作准备,也认为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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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认定某项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需要出借钱款的债权人来进行举证。一般情况下当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表示,则该借款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