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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亡冒出两个“丈夫”,有结婚证的“丈夫”被判不合法
江苏盱眙女子白某因车祸身亡,事后却出现了两个丈夫刘某与王某。原来,白某与刘某在1985年举行结婚仪式,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法庭最终认定与白某未领取结婚证的刘某为其合法丈夫,受法律保护。1993年,白某在未与刘某解除合法婚姻关系时即离家出走与王某共同生活,并领取结婚证,其行为构成重婚,因此白某与第二任丈夫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新闻来源:扬子晚报)
很多人都会有这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以为结了其实没结”,在老家办了婚宴以夫妻名义生活,就算没有领证也已经是夫妻了,事实上不受法律认可。一种是“以为离了其实没离”,认为分居一段时间就自动离婚了,没有走法定程序,事实上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在法定意义上尚在存续。都是被“事实婚姻”这个词语误导,在这里要郑重的提醒大家,关于“事实婚姻”从字面上理解,觉得只要有夫妻之实,双方共同生活就算没有领证,也已经是夫妻了,这一认识是错误的。在我国从法律意义上讲,缔结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或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在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夫妻一方死亡双方关系自然消除。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大家对法定情况认识错误就会产生纠纷,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甚至触犯刑法。下面我们从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及法律依据,重婚罪相关法律知识,及合法婚姻关系对自身权益的影响几个方面为大家进行简要讲解:
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什么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及法律依据
认定事实婚姻是存在时间条件的,2001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条司法解释规定了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界定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节点,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构成男女双方结婚实质要件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男女双方的同居(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第二、男女双方同居以夫妻的名义进行的。
第三、符合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本案中白女士于1985年和第一任丈夫刘先生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婚姻。

△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本案中白女士在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解除第一段婚姻的情况下,离家出走与第二任“丈夫”王先生结婚,虽然双方于1993年领取结婚证,却已构成重婚罪。那么什么是重婚罪?如何处罚?
重婚罪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重婚罪相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案中,白女士于1985年和第一任丈夫刘先生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白女士和刘先生在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存续的情况下,与第二任“丈夫”王先生结婚属于重婚。如果王先生明知白女士有一位未离婚的丈夫而与其结婚,也犯了重婚罪,将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律师团队
合法婚姻关系对自身权益的影响
很多人对结婚、离婚的法定情况不了解,就出现了这种“以为结了其实没结”、“以为离了其实没离”的错误认识。在本案中,白女士因车祸身亡,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补偿金虽不是死者的遗产,实践中一般参照《继承法》由死者的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其遗产在死者死亡后即转化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那么,白女士第一任丈夫刘先生被认定为合法配偶,也就是合法的继承人,能够继承该笔赔偿金,而第二任“丈夫”王先生不能继承该笔赔偿金。可见合法婚姻关系对当事人的权益有很大的影响。
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人先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生活,却迟迟一直不领证。到想离婚的时候,才发现双方不存在法定婚姻关系,很多关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权的权益不能依法保障。我们以财产处理为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如果不能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后又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双方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从法律上能够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
要提醒大家的是认定事实婚姻存在一定的时间条件,现在距离1992年已经过去27年,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双方可能能够认定为事实婚姻。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其效力追溯至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建议大家分清情况及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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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华
审核:范静(婚姻家事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