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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深夜暴打女子,对无辜女性殴打猥亵构成什么罪?

2019-06-27 08:40:38

来源: 作者:

事件经过

近日,一个女子被暴打拖行的视频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视频中男子当街暴打猥亵女子并将其拖走,视频刚爆出时,有网友指认案发地疑似是绵阳,绵阳网警经排查确认该地无相似的地点,并公开发声:“今晚不睡,若有线索,请发于评论区”。



随后,该视频在人民日报、法制晚报等公众媒体平台进行公布,发动群众的力量希望找出施暴男子,寻获受害女子的下落。#女子深夜遭男子暴打拖行#一词登上6月25日微博热搜第一名,网友纷纷发言关心女孩是否遇害,对施暴男子表示要求判死刑、严惩等等。


△视频截图:北京时间

6月25日晚10点多,大连市警方经连续工作,在甘井子区南关岭一居民小区将网传“女子半夜遭殴打”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男,31岁)抓获。经初步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酒后于22日凌晨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警方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案中男子可能构成什么罪?

该案中男子在酒后对无辜女性进行殴打猥亵,构成什么罪?能否判死刑、无期徒刑呢?下文为您分析。

根据目前警方通报,该案中王某对吴姓女子使用暴力并强制猥亵,以目前初步的调查情况及证据表明该男子没有实施强奸。强制猥亵跟强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情况,量刑标准也不一样。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违背了妇女自身的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侵犯了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可以看出两种定罪量刑标准不一样,强制猥亵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而强奸是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本案中男子在公共场合实施强制猥亵,属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奸未遂
这里还有另一种可能涉及的罪名,强奸未遂。在证明强奸未遂时,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据,如:
1、被害人身体内或内裤上残留嫌疑人精液;
2、被害人现场遗留物;
3、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辩解和相关证人证言。
那么酒后犯强奸罪的,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寻衅滋事罪
该案男子暴力殴打女性,也涉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温馨提示

根据报道,本案中被害人吴女士于22日凌晨2点多到大连市医院就医,做了颅脑、眼部等检查,医院诊断结果为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本案中受害者伤情没有达到轻伤,施暴男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警情通报,该男子以强制猥亵罪被拘留。后续将如何定罪量刑,将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确定,由检察院进行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需要注意的是醉酒不能减轻该男子的刑事责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行凶者已被逮捕,等待他的将是公正的法律审判。视频中的女孩没有遇到不测,已是万幸。但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们,女性是弱势群体,一定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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