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卓律师:
毕业于河南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
基本案情:
张某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商品供销关系,2018年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贺某和张某对双方之间的业务进行了结算,并于当日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双方最近几年货款交易进行清算,2018年5月清算结果为贺某欠张某共计24万元未付款,经双方同意按月息1.5分计算,24万元整,今日以前所有收据等作废”,贺某在该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名并加盖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印章。贺某和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偿还张某上述欠款,也未支付利息,故形成本案纠纷。
我所律师接受张某委托后,将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股东贺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贺某、陈某对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我律师代理案件后,着重向法院阐明了本案中贺某、陈某系夫妻关系,贺某、陈某作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二人对于公司股东权应当认定为共同享有人,其二人应当承担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应义务。
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在与张某的经济往来中,使用的是其股东贺某、陈某及二人之子的个人银行账户,应当认定为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实质上存在混同。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股东贺某、陈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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