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聚焦
人伤之后,同命同价。这是目前法律上的大趋势,然而现阶段河南省内这一原则只适用于交通事故,产品致害,医疗事故三类案件,其他人伤赔偿,城乡依然有别。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其他人伤案件中,农村人一定只能按农村标准获得赔偿呢?
答案是否定的。下面要说的案件中,伤者在工地干活受伤,就属于其他类型的人伤案件,但通过诉讼,我们最终给农村户口的伤者争取到了城镇标准的赔偿。
案件详情
那是2019年的一天,闫女士照常在高处作业,然而噩耗总是让人措不及防。承重的吊篮突然坠落,导致闫女士从高处跌落,致10级伤残。
考虑到当事人伤情严重,且对方不予配合赔偿,我方将包工头和施工单位一并诉至法院,并委托法院作了伤残等级鉴定,通过法院明确了损伤程度。损伤明确之后,也就牵扯到了赔偿标准的问题。
通过以事实为依据,深挖细节,我们发现闫女士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并不经常在老家居住;虽然有耕地,但其收入来源也基本上不是来自农业收入。我们为当事人主张了城镇标准的赔偿。一审判决也支持了我方诉求。然而,被告各方并未认罚,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过和当事人沟通,我们又从反方面考虑,建议当事人通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当事人的生活及收入情况进行了佐证,最终为闫女士争取到了城镇标准的赔偿。
律师后语
回顾反思,我越发认识到:以事实为依据,一定要深挖细节,而以法律为依据,绝不能僵化运用,愿公平正义满布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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