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刘某一与刘某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刘某一将其持有的某公司30%的股权中的5%转让给刘某二,股权转让价款为50万元,转让款全额到账该协议生效。协议签订后,刘某二按照约定向刘某一转账了50万元,但刘某二一直未享受到股东权利,故要求刘某一退款,未果。
案件争议焦点:
《股份转让协议书》解除权是否成就及股权转让价款是否应当退还。
我方接受刘某二委托后,首先和当事人进行了面谈并制作了详细的调查笔录,对案件基本事实有了整体掌握。然后查询了涉案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刘某一并非涉案公司的登记股东,现有材料也无法确认其是否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初步判断刘某一系无权处分,但根据效力区分原则,涉案《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属有效合同,我方诉讼思路确定为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股权转让价款。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刘某一提交了代持股协议证明其有权转让股权,我方从证据及法律角度详细向法庭阐述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应当解除的依据。
首先在该协议签订后,涉案公司曾进行两次股权变更登记,但一直未对刘某二股权进行登记,不符合常理,且并未将刘某二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没有配合刘某二行使业务管理、财务监督、享有股权分红、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因刘某一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解除权已成就。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全部采纳了光法律师的观点,判决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书》及退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提醒大家:
关于合同解除权,既有约定解除权,也有法定解除权,最终衡量及保护的法益均指向合同目的,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我们一定要注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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