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仅两天,女方全款购入一处房产,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单独名下。此后,女方自行将该房屋出售。
二人早年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但离婚时并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多年后,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的售房款。女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婚前经营收入,该房屋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结果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房产的付款、签约及产权登记均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虽先后主张两个银行账户为资金来源,但银行流水均无法证明购房款确属婚前自有资金;加之缴款方式为现金,资金源头无法追溯,其举证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对女方关于房屋属个人财产的主张不予采信。
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女方向男方支付房屋出售款的一半,即304,000元。
案件分析
争议焦点:婚后购置的房产,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当然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就房产而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均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并非确定夫妻内部财产归属的唯一依据。若一方主张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购房款完全来源于婚前个人财产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
本案中,女方虽主张购房款来自婚前经营收入,但其提供的银行流水无法佐证资金性质,现金缴款方式又使得资金源头无法追溯,未能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光法提醒
婚内购置的房产,即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主张以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购房,务必注意以下事项:
留存独立、无混同的资金流水。婚前财产与婚后收入应保持账户分离,避免资金混同,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清晰追溯资金来源。
完整保留付款凭证。购房合同、转账记录、缴款凭证等均应妥善保管,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注意诉讼时效与分割时机。离婚时未分割的共有房产,事后仍可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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