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诉被告师X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2018豫0304民初939号
原告李XX,男,199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丰李镇东坡村11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玲,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援权。
委托讼诉代理人杨兵毅,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师X,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洛阳市九都东路华林新村215号XXXXXX,.
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诉被告师亮
民间借货纠纷一案:2018年2月8日至4月25日原告以自己名义银行贷款后向被告转账1203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累计金额118949.48元借条一份。原告因被告未按时付款项诉至法院请求:
1、依法判决被昔信还本息18949.48元:
2、本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议:告师亮于2018年8月1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级利息共计118949.48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39.5元、保全费1120元天计2459.5元,被告自愿负担(诉讼费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8年8月1日之前向原告文付)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或挤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于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