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杀”酿交通事故惨剧,谁担责?
2024-03-15 13: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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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葛某驾驶汽车搭载其朋友王某某,到达目的后葛某未按规定停车,王某某即打开车辆左后侧车门下车。呼某某乘坐张某的摩托车恰好经过,被汽车车门剐倒,该事故致使骑摩托车的张某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乘坐人呼某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等多处损伤构成二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葛某未按规定停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乘车人王某某贸然开车门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葛某、王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及呼某某均无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
事故发生后,张某、呼某某向葛某、王某某及肇事车辆承保保险公司索赔,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其为肇事车辆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应当与乘车人王某某共同承担,即按照责任比例50%承担,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拒绝赔付。故张某、呼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第三人在遭受事故损害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只要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虽不是车辆驾驶员,但其在事故时处于车上,其开车门的举动应当由驾驶人葛某监管,本起事故发生的起因是葛某未按规定停车,葛某与王某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且受害人受伤是基于葛某的事故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提示
乘客开门致人损伤案件时有发生,该案件往往是驾驶人和乘客缺乏安全意识所致,因此提醒各位驾驶人和乘客均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严重人身伤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未投保保险的可能给自己带来巨额经济赔偿责任。同时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应注意降低车速,注意安全,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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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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