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女子智力残疾无劳动能力,丈夫因交通事故致残,生活如何保障?
2022-01-06 17: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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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5日7时许,谢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李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谢先生因重度颅脑损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前后共计住院治疗80多天,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先生和李先生负同等责任。
谢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自幼智力存在问题。而谢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夫妻二人的生活如何保障?
● 案件处理
谢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该案时,首先想到的是为其妻子争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谢先生和张女士系夫妻关系,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近亲属的规定,且依据《民法典》该二人作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张女士能否作为谢先生的被扶养人还应当举证其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
针对这一问题,证明张女士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就成关键。第一步工作是为张女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过鉴定确定其无劳动能力。承办案件的律师多地奔波,通过到县、市两级劳动部门进行了解,确定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工伤等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未曾有为个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先例,所以短时间内无法为张女士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过律师团队的研讨,决定为张女士做智力残疾鉴定。
△ 办案律师:于洋洋
在跟家属反复沟通后,了解到张女士在十二岁时在医院就诊,有医院出具的证明,民政部门为其办理了二级残疾证。有了这一线索,我们转变办案方向,到当地民政局调取相关材料,最终得到一份加盖民政局公章的文件:张女士经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认定,其达到重度智商残疾标准,智商值为30,智力相当于7岁儿童,为二级智力残疾(指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除此之外,又通过村委会开具了张女士的家庭情况证明,证明其无经济收入来源。
● 案件结果
最终本案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谢先生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该案经二审审理,法院仍然采纳代理律师和原一审法院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先生获得了赔偿,生活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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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