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被货车撞致六级伤残,成功索赔九十万元!
2023-04-14 14:02:16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250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语音朗读3分45秒)
审判依据
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因侵权造成他人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0日,席先生驾驶重型货车在某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三轮电动车正在横过该路口的王先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搭乘三轮电动车的乘客小刘受伤。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调查,认定席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王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刘无责任。小刘因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小刘的父母不知该如何处理,了解到光法洛阳所有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的律师团队,便想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d/file/p/2023/04-14/d2518ffd2edfe14931b68669f78c1a19.jpg)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进行了详细调查。首先,涉案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其次,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为宋先生,但宋先生称已将车辆转卖给案外人张先生,张先生又将车辆出售给了程先生。车辆系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车辆经过签订转让协议后已经完成交付,实际所有人应为程先生。再次,本案原告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共计9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划分后达70余万元。另查明,程先生经营了一个货运车队,本次交通事故系程先生雇佣了席先生驾驶涉案车辆运送货物途中发生,席先生家境困难,没有履行能力。因此本案的的关键在于证明程先生和席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从而让法院判决由程先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避免当事人拿到的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一审开庭时,被告程先生与被告席先生均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在交警队调取的席先生的询问笔录以证明二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应由被告程先生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需要二次开庭以查明案件事实,庭后被告席先生向法院邮寄了答辩意见和证人证言,原告也向法院补充提交了庭后跟被告程先生取得联系时的通话录音。但一审法院未再安排二次开庭,未安排各方对证据进行质证,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被告程先生是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无证据证明其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故其无责任。被告席先生作为机动车使用人应对该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在交强险之外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d/file/p/2023/04-14/180b8f1a9c4c17701ea6c8f1e441e16a.jpg)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小刘各项损失共计180000元;驾驶货车的司机席先生赔偿原告小刘各项损失共计726380.16元。
主办律师周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错误,建议当事人提出上诉。在当事人同意后遂撰写了上诉状并重新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庭审过程中,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询问,最终改判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雇主程先生承担。
目前,在我所律师的帮助下,原告已经与程先生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得到了令委托人满意的结果。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