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交通事故律师|超标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不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必要条件
2019-11-25 09: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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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案件回顾
2018年6月,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戴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主要责任,戴某承担次要责任。宋某多次与戴某协商赔偿,戴某坚称根据法律规定宋某驾驶机动车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赔偿责任。宋某认为自己驾驶的车辆是电动车,不应按照机动车的责任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并且其为一级伤残,赔偿责任比例的确定对其赔偿款数额影响巨大。宋某无奈向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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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案件处理
本所接到宋某委托后,通过分析全案案情,认为车辆被鉴定为机动车不是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比例的必要条件。宋某驾驶车辆虽然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仍应按照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的赔偿比例确定,即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理由有三点:
(一)事故发生时,戴某在危险控制、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明显优于宋某,且在实践中,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的区别显而易见。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禁止上高速;无法正常购买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超标电动车一样不符合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条件,交通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并没有为超标的电动车分类管理、登记、挂牌、购买交强险等环节提供办理条件。超标电动车在管理上的疏漏,是行政管理的缺陷,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机动车管理方式对电动车予以管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故在司法实践中,该类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的案件,各法院对要求超标电动车一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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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团队 刘斌律师
(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四)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18】372号文“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
案件结果
我所律师在庭审时充分表达上述观点及主张,该观点得到法院认可,最终达到为宋某最大程度争取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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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事故律师团队-刘斌律师
编辑: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