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街头互相追逐致无辜路人身亡,受害者家属向谁索赔?
2019-08-06 09:3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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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杨某驾驶马自达轿车、王某驾驶奥迪轿车,在浙江杭州街头互相追逐。杨某在强行超车过程中,驶入非机动车道,撞向一辆电动自行车,随后拉回方向撞上交通护栏,在冲进另一机动车道后,又追尾前方等候绿灯的小轿车。最终,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当场死亡,三辆轿车和交通设施损坏的严重后果。日前,杭州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两名驾驶员刑事拘留。(杭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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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监控录像
法律知识
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本事件中杨某及王某驾车在路上互相追逐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造成公私财产受伤,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案例
2018年12月25日,龙岩市新罗区发生一起持刀杀人并劫持公交车沿街冲撞,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邱日辉被当场抓获,因其个人不合理要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制造极端事件、报复社会之念。龙岩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邱日辉犯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日辉犯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日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件分析
上述案件罪犯邱日辉已于近日执行死刑。邱日辉持刀杀人并劫持公交车冲撞人群致多人伤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从主观行为上看,邱日辉因个人矛盾报复社会且犯罪手段残忍;从造成的结果上看,其行为致多人伤亡、公私财产受损,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严重;从社会安定性上看,邱日辉对他人人身安全危害性极大。因此,依法判处死刑是合情合理的。
相关法律知识
(一)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方面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这种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属于故意,目的往往是牟取非法暴利或者报复社会,其直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受害者家属向谁索赔?
两车追逐致人死亡属刑事案件,将由当地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者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作委托代理人,争取相关损失赔偿。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取相关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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