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2 16:16:07
来源: 作者:洛阳婚姻家庭律师
一、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那么对于探望权,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遇到拒绝探望孩子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的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要在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中明确写出来,最好写清楚是每周探视还是每月探视,探视的天数,探视时间等,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会酌情判决。那么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呢?
二、探望权起诉书怎么写
探望权起诉书与一般的民事起诉书格式差不多,包括原被告个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内容。其中,诉讼请求不宜过多,说明主要目的即可,重点在于“事实与理由”部分,对于提起探望权诉讼一方来说,如何陈述被告一方在抚养孩子方面有哪些不利的地方,自己的合法探望权得不到保障等等,一定是能够打动法官,而且事实和证据都很充分才行。
简单格式可以按照下列格式书写:
探望权起诉书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假、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 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做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年×月×日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因此保障合法的探望权顺利、有效的行使,对离婚后维系彼此关系,将伤害降到最低是由很大帮助的。如果在探望权起诉书内容、范本怎么写,需要注意的问题等等方面还有疑问,不妨咨询一下专业的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的洛阳婚姻家庭律师,他们会凭借多年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给予最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