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撞上路口停放车辆受伤,获赔15万!
2024-03-19 17: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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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日中午,张先生驾驶电动车沿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交叉路口西40多米处时,撞上路边停放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造成张先生受伤、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处骨折、韧带损伤、半月板损伤等。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据查明,案涉机动车所有人为河南某物流公司,当天驾驶车辆的司机是施先生,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张先生的委托代理此案。按办案流程向受理本案的法院申请对张先生的残疾等级、出院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通常所说的“三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张先生左下肢损伤的残疾等级为十级,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张先生支付鉴定费及检查费3264.6元。
另委托相关部门对电动车损失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论:损失金额为1015元。张先生支付评估费100元。
本案中,施先生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造成张先生受伤,且负事故次要责任,应对张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施先生为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更多的安全注意义务,酌定按照40%的比例赔偿。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保案涉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承保案涉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按照40%的比例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施先生赔偿。
经律师团队计算,张先生的合理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检查费、财产损失、评估费等合计为228960.72元。
经法院审理,本案判决如下: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56167 元。
本案当事人张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属于非机动车一方,未能观察道路情况,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追尾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自身负有过错。施先生作为机动车一方违规在路口50米内停放车辆,亦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经过律师团队的处理,最终,张先生获得15万余元的赔偿,合法权益获得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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