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王大爷因事故受伤恢复较慢,两次起诉快速拿赔偿!
2024-03-21 16:32:09
来源: 作者:
正文共1180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语音朗读3分钟)
审判依据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在前一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与前诉相同的诉讼。本起交通事故第二次诉讼主张的赔偿项目与前诉不同,法院应当受理。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7日18时许,郝先生驾驶小型轿车沿孟津区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超越同向前方王大爷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向右变更车道时,王大爷驾驶三轮摩托车追尾郝先生驾驶的轿车,造成王大爷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先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大爷受伤后被送往医院,因下肢伤情严重转院治疗,前后住院118天,出院医嘱:禁止患肢负重;定期换药,继续治疗;每月检查直至骨折愈合......
案件处理
王大爷已经年近70岁,受伤后恢复较差,其家人希望能快点拿到赔偿,缓解经济压力。洛阳光法所律师团队接受该案委托,了解到王大爷亲属的诉求后,制定了详细的处理方案。
一方面积极与被告进行协商调解。据调查了解,郝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在律师团队的沟通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为王大爷先行垫付18000元。
另一方面经团队研讨决定进行两次诉讼。那么,同一交通事故案件是否能进行两次诉讼?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有一事不再理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在前一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与前诉相同的诉讼,法院也不再受理。但在本案中,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是与前诉不同主张的诉讼,要求赔偿的项目不同,法院应当受理。
2021年下半年,在王大爷出院后,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第一次诉讼,就未评定伤残等级前发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向被告主张赔偿。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王大爷各项损失44842元,判决已生效,被告已支付赔偿款。
2023年上半年,王大爷伤情基本稳定,律师团队进行第二次诉讼。2023年9月某日,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王大爷右下肢粉碎骨折术后,遗留关节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除第一次诉讼的赔偿外,争取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41986.19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0155.33元。剩余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按70%的比例赔偿,为1281.6元。
被告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结果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法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机构由该院依法选定并委托,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鉴定资质,保障了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果有效。被告要求重新鉴定,未获准许。
2021年3月发生交通事故,在王大爷治疗期间,律师团队便争取到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18000元赔偿。2021年12月,在王大爷出院后,第一次诉讼经法院判决,获得44842元赔偿。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期间,进行第二次诉讼,王大爷做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获得41436.93元赔偿。
本案在处理时,达到了委托人的诉求,让王大爷及其亲属尽快拿到赔偿款,获得良好的评价。
END
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