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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张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某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其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某日经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某分局执行逮捕。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指控张某涉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二十六万。
案件分析
法律知识点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知识点 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结合本案,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高达二十六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律师-杨兵毅
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数额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张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并从以下方面为其辩护:
1、张某系从犯。
其并未直接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从属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张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4、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且张某家属积极退赃退赔,表明其已深刻认罪悔罪。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判处张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
刑事律师团队积极争取减刑获得成功,得到了张某及其家属的感谢。
刑事律师团队服务范围
1、刑事会见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保障其诉讼权利;
2、刑事辩护
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代理
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担任公诉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
4、法律服务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提出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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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师团队